湘潭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文件
潭人口发〔2013〕1号
湘潭市人口计生委关于方便群众办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口计生局:
为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切实解决好当前群众反映突出的计划生育证件办理难问题,近日,国家人口计生委、湖南省人口计生委先后下发了《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方便群众办证的通知》(人口政法〔2012〕67号)和《湖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方便群众办证的通知》(湘人口发〔2012〕40号)。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文件精神,方便群众办证,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宣传力度
各县(市)区人口计生局、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要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国家、省人口计生委有关方便群众办证的通知(以下简称“两个通知”)精神和我市有关要求,把方便群众办证作为转变工作作风的重要抓手,切实加强作风建设,努力推动实现人口计生工作从重管理到重服务的职能转变,把“两个通知”要求落实到村(居)基层和育龄群众,使计划生育便民办证政策和措施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各县(市)区人口计生局、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要通过网站、办事窗口、宣传资料等载体,向社会公开有关计划生育证件、证明的办理依据、条件、程序、时限和需提交证明材料的目录、申请表式样、是否收费、服务承诺、联系方式等信息,使群众了解相关内容、办事流程和咨询方式。
二、落实首问责任
各县(市)区人口计生局、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要根据国家、省人口计生委“两个通知”要求,严格执行《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办法》等人口计生相关法规和政策,在接待群众办证、办事或受理咨询信件、电话时,要按照“谁接待谁负责、谁受理谁负责”的首问责任制要求,由受理工作人员按程序办理或解释说明。一是对当事人材料不齐全的,要一次性书面告知当事人需补齐的全部材料;二是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要说明不予办理的理由,并做好解释工作;三是对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即时办理。另外,因特殊情况在法定时限内确实无法办结的,要及时将理由告知申请人。如遇难以取得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口,要按国家规定实行承诺式办证;如有特殊困难的群众,要主动上门办理,充分发挥社区、村(居)民委员会的作用。
三、简化办证程序
全面公开服务事项,简化办证流程,精简办证所需材料,加
强窗口服务建设,要切实解决群众办证难的问题。要尽量压缩办证时限,规范群众办理计划生育相关服务事项所需要的材料,能精简的要尽量精简。除身份证、结婚证等必需的证件外,通过全员人口信息系统或者市内协调沟通等能够证明当事人婚育情况的,不应再要求当事人提供。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要即时办理。流动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在现居住地办理《生育证》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当户籍地和现居地不一致,需要办理一孩生育证的,户籍地或现居地均可办理,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实行首接责任制,由受理方服务到底,不得推诿。当办证单位与管理单位不一致时,办证单位有责任将证件办理信息通过全省流动人口管理“一盘棋”信息系统告知已婚育龄妇女管理单位,并配合做好信息移交工作。
四、开设便民服务站点
县(市)区人口计生局可视情况试行“乡证县办”,在婚姻登记大厅等育龄群众集中的地方实行“一站式”办证服务;城市区在大型商场设立便民服务点,节假日为育龄群众提供办证服务;边远乡镇在集市设立便民服务点,为山区群众提供便民服务。
五、强化责任追究
各单位对计划生育证件办理情况进行一次自查,严肃查处在证件办理中的推诿扯皮、违规增设前置条件、行政不作为行为;严肃查处搭车收费、索拿卡要等违纪违法行为。市人口计生委将不定期组织对办证情况进行明查暗访,对落实政策不力、群众反映问题多的单位或不作为、乱作为的典型个案,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