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塘区卫生健康局 - 办事指南
岳塘区人口计生服务指南
来源:岳塘新闻网 时间:2014-05-14 17:18:04 作者:
再生育审批服务指南
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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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育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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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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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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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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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湖南省“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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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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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塘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政策法规股、统计股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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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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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塘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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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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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湖南省“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有残疾或者第一胎子女系双胞胎、多胞胎均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无子女,依法收养子女后要求生育的; (三)一方再婚前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四)双方均系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子女的; (五)双方均系归国华侨或者在内地定居的港澳台居民,只有一个子女在内地定居的。 第十六条 夫妻双方系农村居民,除适用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只有一个子女且为女孩的; (二)一方两代系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子女的; (三)一方系烈士的独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只有一个子女的; (四)男到独女家结婚落户,只有一个子女的; (五)兄弟姐妹均系农村居民,只一人具备生育能力,且只有一个子女,其他兄弟姐妹未收养子女的; (六)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其子女均为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省人民政府可就前款第(一)项的实施作出具体规定。 第十七条 夫妻一方是城镇居民、另一方是农村居民,夫妻一方或者双方由城镇居民转为农村居民的,不适用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农村居民由政府统一安排转为城镇居民的,自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三年内,适用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农村居民通过其他方式转为城镇居民已经领取生育证并怀孕的,生育证继续有效;未怀孕的,不适用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第十八条 民族乡除适用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外,夫妻均系少数民族,一方是农村居民的,可以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夫妻均系农村居民,双方或者一方是少数民族的,可以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 我省正式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的时间为2014年3月28日,即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议》的公布时间。
独生子女的界定
独生子女是指父母生育或合法收养的唯一子女,即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含父母收养的兄弟姐妹和与父母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或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于他们生育(或收养)子女前死亡。
1.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独生子女:
(1)有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但符合湘人口发〔2009〕22号文件规定,父母生育一个子女离异后,与其共同生活的父或母未再婚也未生育(或收养)子女,独自承担全部抚养费用,另一方合法生育一个子女的;
(2)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且没有兄弟姐妹的;
(3)与无子女收养人有事实收养关系的唯一子女,且收养人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收养条件,仅未办理收养登记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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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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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在怀孕前向女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办理生育证申请,领取再生育证审批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再生育审批表;
2、结婚证(再婚的还需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
3、户口簿、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1寸免冠近照2张;
4、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社区)委员会出具的本人生育、收养状况证明;
5、按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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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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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
初审机构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依据不履行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提交申请;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并给申请人出具受理再生育申请决定;
5、时限:即时
二、审查
1、初审机构应当自决定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调查核实申请人的婚育状况,在审批表内签署意见,加盖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专用章,将全部材料报送县人口计生局审批。
2、审批机关收到上报材料10日内,由本机关政策法规股和计划统计股审核材料后提出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通知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张榜公示,在公示后5日内,未收到举报或异议反馈信息的上报审批小组。对群众提出异议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期限。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延长许可期限及理由,同时组织2名以上工作人员在5日内调查核实。
三、决定
经审批小组审定符合条件的,签署“同意发放再生育证”的意见,免费发放《再生育证》,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办事处计生办送达给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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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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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乡镇、街道初审15个工作日,审批机关10个工作日,作出决定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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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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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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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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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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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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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乡镇、街道计生办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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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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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塘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0731-55568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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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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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55568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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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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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湖南省生育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和《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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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及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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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
办公地址:岳塘区板塘大道81岳塘区行政中心7楼709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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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车路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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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路、103路、105路、102路公共汽车到岳塘行政中心下车即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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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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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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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态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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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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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恢复再生育手术许可服务指南
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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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恢复再生育手术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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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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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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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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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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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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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塘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科学技术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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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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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塘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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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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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三条,育龄人员接受节育手术后,因子女死亡等特殊情况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生育条件,要求实施恢复生育手术的,凭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证明,经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到指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施行恢复生育手术。并具备以下许可条件:
1、已婚育龄夫妻已施行绝育手术;
2、符合《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再生育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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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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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恢复再生育手术需提交以下材料:
1、施行恢复生育手术申请书;
2、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及复印件;
3、子女死亡证明、病残儿鉴定结论或其他特殊情况的证明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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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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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
初审机构接到申请材料后,应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提交申请。
2、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告知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二、审查
(一)初审
1、岗位责任人:乡镇、街道计生办初审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根据许可条件及审核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由初审人员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交计生办主任复审,签具意见并送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审批。
3、时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二)复审
1、岗位责任人:区人口计生局科学技术股
2、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复审,对符合许可条件及审核标准的提出同意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审批;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报出不同意及理由与申请材料一并交受理人员。
3、时限:15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区人口计生局主管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材料及初审、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2、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在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的意见;不符合法定条件或标准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三)时限:5个工作日
四、公开
区人口计生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由乡镇、街道计生办在申请人单位或所在村(社区)阳光计生栏公开其行政许可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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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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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期限40个工作日,实际承诺时间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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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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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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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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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塘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073155568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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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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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55568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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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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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章和《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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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及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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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
办公地址:岳塘区板塘大道81岳塘区行政中心7楼709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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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车路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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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路、103路、105路、102路公共汽车到岳塘行政中心下车即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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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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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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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态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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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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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符合法定条件妊娠要求实行中期以下非医学需要终止妊娠手术的证明服务指南
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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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法定条件妊娠要求实行中期以下非医学需要终止妊娠手术的证明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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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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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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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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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国家计生委、国家卫生部、国家药监局2002年第8号令《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的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第七条;省政府194号令第十一、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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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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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塘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政策法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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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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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塘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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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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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法定条件妊娠14周以上,因离婚、丧偶等原因要求施行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的育龄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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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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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施行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需提交以下材料:
1、施行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申请书;
2、身份证、户口簿及复印件;
3、需要实行终止妊娠手术的特殊情况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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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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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
初审机构接到申请材料后,应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提交申请。
2、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告知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二、审查
(一)初审
1、岗位责任人:乡镇、街道计生办初审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根据许可条件及审核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由初审人员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交计生办主任复审,签具意见并送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审批。
3、时限:最长不超过5个工作日。
(二)复审
1、岗位责任人:区人口计生局政策法规股
2、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复审,对符合许可条件及审核标准的提出同意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审批;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报出不同意及理由与申请材料一并交受理人员。
3、时限:10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区人口计生局主管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法定条件及标准对申请材料及初审、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2、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在审批表上签署准予终止妊娠意见;不符合法定条件或标准的,作出不予批准终止妊娠决定及书面理由。
(三)时限:5个工作日
四、公开
区人口计生局作出的准予终止妊娠的行政许可决定,由乡镇、街道计生办在申请人单位或所在村(社区)阳光计生栏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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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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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实际承诺时间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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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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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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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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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塘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073155568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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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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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55568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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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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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章和《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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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及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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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
办公地址:岳塘区板塘大道81岳塘区行政中心7楼709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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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车路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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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路、103路、105路、102路公共汽车到岳塘行政中心下车即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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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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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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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态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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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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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残儿医学鉴定初步审查服务指南
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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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残儿医学鉴定初步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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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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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行政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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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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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计生委第6号令)第二章第十三条;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国家计生委第7号令);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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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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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塘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科学技术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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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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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塘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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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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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其生育的子女因各种原因致病、致残。
3、其生育的子女因先天(包括遗传性和非遗传性疾病)或后天患病、意外伤害而致残,目前无法治疗或经系统治疗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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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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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省市级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一式二份,内贴二寸近期母子(女)合影;
2、患儿及父母的户口簿;
3、有关病史资料。
4、夫妻双方的身份证、结婚证、相关检查资料、区级以上医院的疾病诊断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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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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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患儿父母填写《湖南省市级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并提交户口簿、身份证和结婚证复印件、有关病史资料等。
2、患儿母亲单位或者母亲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在接到申请材料后,进行初步审核,出具书面意见,加盖公章。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上报所在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
收到申请的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核实并进行必要的社会和家系调查,并在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在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报区人口计生局。
区人口计生局审查申请鉴定的材料是否完备和真实可靠,并组织鉴定小组进行初鉴,初鉴合格的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在鉴定日前30个工作日(即每年4月下旬和9月下旬之前)将所有材料上报市人口计生委。
市医学鉴定小组在每年5月下旬和10月下旬各组织一次病残儿医学鉴定,将鉴定结果以书面形式于 30个工作日内逐级通知区人口计生局及申请鉴定者。
3、当事人对市级鉴定组所作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在接到鉴定结论通知书之日起1个月内,可向市人口计生委申请省级鉴定。
4、市人口计生委在收到当事人提交的省级鉴定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上报省人口计生委。
5、省人口计生委根据情况定期对申请再鉴定者组织鉴定。省级鉴定为终局鉴定。
省人口计生委将鉴定结果以书面形式于30个工作日内逐级通知区人口计生局及申请鉴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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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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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情况半年或一年组织一次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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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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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以市人口计生委的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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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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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价函[2013]163号文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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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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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乡镇、街道计生办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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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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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塘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073155568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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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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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55568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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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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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章和《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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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及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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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
办公地址:岳塘区板塘大道81岳塘区行政中心7楼707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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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车路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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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路、103路、105路、102路公共汽车到岳塘行政中心下车即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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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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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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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态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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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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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育手术并发症鉴定服务指南
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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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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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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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行政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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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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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育并发症管理办法》和《节育并发症鉴定办法》(计生厅字〔1990〕172号)、湘人口发[2011]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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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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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塘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科学技术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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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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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塘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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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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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国家规定的医疗机构接受计划生育节育措施后留下有关不良后果的人员申请节育手术并发症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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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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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提供与申请相关的医学诊断证明并填写《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申请及鉴定表》,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村、居委)或申请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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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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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申请人到区、乡(街道)计生部门填写《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申请及鉴定表》;
2、审查:区人口计生局收到并发症鉴定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查,审查报件资料是否齐全,告知申请人权利、义务及举报投诉方式; 3、确认:需要进行鉴定的签署意见,并组织双方当事人成立并发症鉴定专家组进行鉴定;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在10个工作日完成。 并发症鉴定专家组在收到鉴定委托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鉴定的当事双方提交鉴定所需资料。当事双方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如实提供资料。人口计生部门提前5个工作日,将鉴定会定的时间、地点、要求等事项书面通知鉴定专家组成员和双方当事人。鉴定专家组做出鉴定结论,并填写《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技术鉴定书》,由区人口计生局在20个工作日内送达双方当事人。鉴定专家组在收齐鉴定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
当事一方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接到鉴定结论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要求上一级人口计生部门鉴定的书面申请,区人口计生局在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报送上一级人口计生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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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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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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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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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检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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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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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育并发症管理办法》和《节育并发症鉴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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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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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塘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073155568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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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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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55568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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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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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节育并发症管理办法》和《节育并发症鉴定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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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及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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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
办公地址:岳塘区板塘大道81岳塘区行政中心7楼707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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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车路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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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路、103路、105路、102路公共汽车到岳塘行政中心下车即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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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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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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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态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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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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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admin]